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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鹏程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本站时间:2022/1/26 14:29:49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703刑初41号
公诉机关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鹏程,男,1989年11月23日生于山东省昌乐县,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天龙油墨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昌乐县。2018年1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1月26日被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闫世和,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寒检公刑诉【2018】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鹏程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连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鹏程及其辩护人闫世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6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秦鹏程驾驶鲁G×××××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西环路路口东侧处时,因操作不当,与前方顺行的王玉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王玉珍受伤。王玉珍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侦查大队认定,秦鹏程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确保安全,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秦鹏程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秦鹏程驾驶的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案发后,被害人家属已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秦鹏程、保险公司等赔偿损失;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秦鹏程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秦鹏程在法定赔偿外赔偿被害人家属32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秦鹏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的证言,理化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情况、人员档案,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前科说明,谅解书、授权委托书,被告人秦鹏程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鹏程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秦鹏程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秦鹏程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已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秦鹏程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鹏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宁宁
审 判 员  刘磊磊
人民陪审员  李增珊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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