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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时间:2022/2/18 14:52:05
【关键词】
冒名登记结婚
【案例简介】
2013年12月,一女子假冒“莫某”之名与姚某登记结婚并收取礼金7万余元,次日失踪。姚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证据不足无法立案。姚某多次向福建省某县民政局申请撤销《结婚证》,被以不存在受胁迫情形为由不予受理。2019年5月和9月,姚某以莫某为被告向广西某县人民法院分别提起离婚诉讼和宣告婚姻无效诉讼,均被以不存在真实婚姻关系无法判决离婚为由,裁定驳回起诉。2020年1月,姚某向福建省福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证》。该区法院以已超过5年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立案。姚某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均未获得支持。
2020年7月,姚某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姚某的起诉确已超过起诉期限,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但姚某要求撤销婚姻登记诉求合法合理,经请示福建省院后,将该案纳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并指定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办理。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受案后,经调查核实发现莫某在广西、浙江、山西、福建、安徽五省共有5次婚姻登记信息,查明“莫某”收取姚某7万元彩礼,并多次冒名登记结婚事实。为进一步理清案件事实、强化释法说理,于2020年9月举行公开听证和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一致认为,该案虽然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但在检察机关充分调查核实认定骗婚事实的基础上,民政部门应主动纠正错误的颁证行为。2020年9月,检察机关向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重新审查姚某与“莫某”的婚姻登记程序及《结婚证》的颁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确实缺少合法要件的应当撤销。随后县民政局注销了该婚姻登记信息。
针对姚某多年奔波申诉、生活艰难的情况,县检察院给予司法救助4万元,并积极帮助姚某解决子女落实就学问题。针对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结婚、涉嫌骗取财物的犯罪行为,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督促县公安局进行一步立案侦查。
【意义】
因他人冒名而作出的结婚登记行为,登记对象明显错误,登记内容客观上无法实现,且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当主动纠错。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举行公开听证和专家论证会,督促引导行政机关主动纠错,推动问题快速实质解决,实现案结事了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