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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某等54人与山东省某镇政府 征收补偿安置行政裁判执行 检察监督案

来源:本站时间:2022/2/18 14:52:33

【关键词】


终结执行后立案恢复执行


【案例简介】


山东某市甲县某镇政府联合第三人东某村委会及案外人西某村委会共同制定了拆迁安置方案。镇政府、第三人东某村委会根据王某实际房屋情况,与王某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后因镇政府未能按期交付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王某向该市乙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乙县法院判决镇政府、东某村民委员会继续履行协议,并支付安置费。镇政府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后镇政府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判决生效后王某领取了安置费,乙县法院在征得王某的代理人同意后,作出终结执行裁定。后镇政府仍未交付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又产生了新的临时安置费,王某认为判决确定的内容尚未执行完毕,遂向乙县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未予受理。


2020年7月30日,王某向乙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在审查该案时发现,乙县法院执行的其他拆迁户与镇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等53件案件与王某申请监督案属同类情况,遂决定对其他53件案件依职权受理,并依法向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及时对该54件案件进行受理并执行。乙县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对王某等54人的申请合并立案执行。


检察机关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交流,持续关注跟进案件执行进度。后镇政府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王某等人给付了2020年12月26日前的临时安置费,并办理了符合法律规定的住宅手续,案件全部履行完毕。2020年12月24日,乙县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予以结案。


【意义】


行政诉讼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后,当事人以执行内容尚未履行完毕为由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未予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纠正;发现存在其他类案的,可以依职权监督,通过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监督法院依法再次立案执行,有效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居住权、财产权,推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司法权威,服务社会稳定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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