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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燕洲、孙丽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本站时间:2022/2/17 14:17:00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刑终453号
原公诉机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燕洲,男,汉族,1988年9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中专文化,潍坊乐信投资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户籍地潍坊市奎文区,住潍坊市潍城区。2017年11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迟春江、张彤彤,山东北辰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丽敏,女,汉族,1987年11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安丘市,大专文化,潍坊乐信投资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原理财部总监,住安丘市。2016年2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取保候审,2018年2月1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2日解除监视居住,同年8月14日被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庆国、贾晓凡,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审理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燕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孙丽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作出(2018)鲁0705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燕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以被告人孙丽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被告人陈燕洲、孙丽敏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104507.84元(详见附表)。宣判后,陈燕洲、孙丽敏分别以“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审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2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审判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8)鲁0705刑初20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进元
审判员  朱 峰
审判员  杨金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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