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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兴涛、徐海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本站时间:2022/2/18 14:35:36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725刑初27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蒲兴涛,男,汉族,1972年11月26日出生于吉林省磐石市,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婧,山东国宗(诸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海红,女,汉族,1960年2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高中文化,退休职工,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春恒,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爱文,男,汉族,1967年6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初中文化,住山东省寿光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决定逮捕,魏爱文因不符合羁押条件未被羁押。
被告人李云霞,女,汉族,1963年4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高中文化,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8月4日被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决定逮捕,李云霞因不符合羁押条件未被羁押。
被告人颜士民,男,汉族,1965年5月26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初中文化,住辽宁省北票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淑梅,女,汉族,1965年5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昌乐县,初中文化,住山东省昌乐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洪祥,男,汉族,1952年6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昌乐县,高中文化,住山东省昌乐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8月5日被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路玲,女,汉族,1962年1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郯城县,高中文化,住山东省郯城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2月11日被拘留,2018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决定逮捕,路玲因不符合羁押条件未被羁押。
被告人张应心,女,汉族,1972年5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潍坊市,初中文化,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9月12日被拘留,同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邢少梅,女,汉族,1968年5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昌乐县,高中文化,住山东省昌乐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6月8日被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8)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兴涛、徐海红、魏爱文、李云霞、颜士民、魏淑梅、赵洪祥、路玲、张应心、邢少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松梅、代理检察员张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兴涛及其辩护人王婧、被告人徐海红及其辩护人杨春恒、被告人颜士民、赵洪祥、魏爱文、李云霞、魏淑梅、张应心、邢少梅、路玲到庭参加诉讼。因昌乐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6月15日决定延期审理,于2019年3月15日、7月15日建议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郝某2等领导、组织的五行币组织虹晟团队,系通过发展会员,并要求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级关系,并以下级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谋取非法利益的“团队计酬式”传销组织。传销人员在2000余人且层级在三层以上,涉案金额1400余万元。各被告人具体参与事实如下:
被告人蒲兴涛于2016年12月受郝某2安排协助郝某2办理“五行币”会员注册费款项的转账、虹晟郝某2团队五行金币的收发、网上注册五行币会员工作及张某5实体商品对接工作,2017年2月成为郝某2的十名助理之一,蒲兴涛在参与“五行币”传销活动中非法获利24万余元。是郝某2传销团队的骨干重要成员,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职责,系组织者、领导者。
被告人徐海红自2016年11月参加张某5五行币组织,发展下线会员300余人,2016年12月建立“五行币徐州群”进行宣传。2016年11月与郝某2等人到泰国参加五行币启动大会,2017年初,与郝某2到荣某参加五行币产品对接会等活动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关键作用,系组织者、领导者。
被告人颜士民于2016年11月经郝某2发展成为“五行币”传销组织郝某2团队会员,是郝某2下属博大精深团队负责人之一,直接发展会员8人,该分团队共注册会员144人,涉案金额58.95万元,非法获利14万元。颜士民是张某5“五行币”团队第二批宝马奖得主,是郝某2传销团队的重要领导骨干成员,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是组织者、领导者。
被告人魏爱文于2016年11月经冯某发展成为“五行币”传销组织郝某2团队会员,是郝某2下属分团队负责人之一,直接发展会员4人,该分团队共注册会员311人,涉案金额147.9万元,非法获利14万元。魏爱文是张某5“五行币”团队第三批宝马奖得主,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关键作用,系组织者、领导者。
被告人魏淑梅自2016年10月份参加张某5五行币传销组织以来,伙同郝某2、王某7在同年10月、11月先后二次到泰国监狱会见云数贸、五行币传销组织创始人张某5(真名宋某),受到张某5的宣传和指示。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魏淑梅伙同郝某2等人到长沙、北京、香港、昌乐县城、威海荣某等地参与张某5五行币宣传造势、非法聚集。2016年11月郝某2在昌乐组织“张某5五行币虹晟团队”,魏淑梅成为郝某2的十大助理之一,并根据郝某2的安排,在昌乐县城方山路汉庭宾馆、宝石城潍坊张某5珠宝有限公司内负责接待客户,宣传五行币组织的相关内容。魏淑梅先后发展魏某、王某3、冯某等人参加该传销组织。2016年12月20日,获得该组织发放的宝马车奖励款14万元。魏淑梅是该传销组织重要骨干成员之一,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是组织者、领导者。
被告人赵洪祥自2016年11月参加张某5五行币传销组织,发展下线会员一百余人,并被郝某2任命为团队长,是该组织宝马奖获得者,非法获利46900元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关键作用,系组织者、领导者。
被告人李云霞自2016年11月参加张某5五行币传销组织,是郝某2下属分团队负责人之一。发展会员373人,涉案金额1586000元。为增加业绩,李云霞建立五行币“淮安学习交流群”转发五行币各种消息。2017年1月1日李云霞获得宝马奖励14万元(扣除1万元捐款)。李云霞是该传销组织领导骨干成员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关键作用,系组织者、领导者。
被告人路玲自2016年11月份以来伙同郝某2、王某7等人到泰国监狱会见云数贸和张某5五行币传销组织领导人张某5,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伙同郝某2等人先后到北京、长沙、山东荣某等地进行张某5五行币传销活动。路玲自2016年12月加入五行币传销组织以来,发展下线会员80余人,非法获利14万元,是该传销组织的骨干领导成员,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关键作用,系组织者、领导者。
被告人张应心自2016年11月参加张某5五行币传销组织之后,成为郝某2团队的下属团队长,先后发展张某6、尹某、于某等下线会员60余人,非法获利25000元。是该传销组织的重要领导成员,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关键作用,系组织者、领导者。
被告人邢少梅自2016年12月参加张某5五行币传销组织,先后发展会员刘某6、赵某等23人,该在2017年初与郝某2到荣某参加张某5五行币造势活动,2017年5月1日与郝某2到泰国找张某5对接产品活动。2017年3月根据郝某2安排,对郝某2虹晟团队会员团队资料进行统计整理,蒲兴涛金币发放资料等进行统计整理,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职责,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关键作用,系组织者、领导者。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蒲兴涛、徐海红、魏爱文、李云霞、颜士民、魏淑梅、赵洪祥、路玲、张应心、邢少梅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建议对各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
被告人蒲兴涛自愿认罪,但辩称其对“五行币”不了解,郝某2安排其干什么就干什么,其没有工资和团队,也没有发展会员,十大助理只是个头衔。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蒲兴涛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是:(1)蒲兴涛没有犯罪的故意,对“五行币”并不了解,没有发展过会员,也没有分成;(2)蒲兴涛系坦白,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
被告人徐海红自愿认罪,但辩解称其虽然去过泰国,但没有参加启动大会,也没有见张某5。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是(1)徐海红没有参加泰国的启动大会,被告人于11月底回国,没有见到张某5,不是该组织的发起人;(2)徐海红没有积极推动张某5五行币组织的发展,也没有获利,事实上属于本案的受害者;(3)主观恶性小,系从犯,系坦白,未造成严重后果。
被告人魏爱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李云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颜士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魏淑梅自愿认罪,但辩解称其不是十大助理,其只是帮忙。
被告人赵洪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路玲自愿认罪,但辩解称其去泰国见张某5,张某5感激她才送她宝马奖,其都捐出去了,没有推荐奖。
被告人张应心自愿认罪,但辩解称其只是购买了两枚金币,其只是帮别人转账,没有发展会员,也没有获利。
被告人邢少梅自愿认罪,但辩解称其不是管理者,其负责弄表格,也不是助理,也没有获利。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郝某2(另案处理)到泰国见到了“五行币”组织的创始人“张某5”(真名宋某),在“张某5”的鼓动下发展“五行币”业务,成立了虹晟郝某2“五行币”团队(以下简称虹晟团队)。后郝某2在山东省昌乐县成立潍坊张某5珠宝有限公司,并以此为依托,以注册会员赠送五行金币为宣传噱头,通过微信宣扬增加国家黄金储备、推进货币数字,并以网上动态奖励、高额静态收益及线下直荐奖、宝马奖等现金奖励为诱惑,拉人头发展会员。
该组织按照加入时间、发展人与被发展人形成的上下线关系组成层级(即团队),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算报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层层发展人员,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至案发时,虹晟团队下设有10余个团队,发展传销人员达2000余人,且层级在6层以上,涉案资金1400余万元。各被告人具体参与事实如下:
被告人蒲兴涛于2016年12月受郝某2安排协助郝某2办理“五行币”会员注册费款项的转账、虹晟团队五行金币的收发、网上注册五行币会员工作及张某5实体商品对接工作,2017年2月成为郝某2的十名助理之一,郝某2给蒲兴涛共计24万元,其中17万元购买本田奥德赛轿车一辆(车牌号鲁G×××**),是郝某2传销团队的骨干重要成员,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职责,系组织者、领导者。
被告人徐海红自2016年11月参加张某5五行币组织,发展下线会员300余人,2016年12月建立“五行币徐州群”进行宣传。2017年初,与郝某2到荣某参加五行币产品对接会等活动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关键作用,系组织者、领导者。
被告人魏爱文于2016年11月经冯某发展成为“五行币”传销组织郝某2团队会员,是郝某2下属分团队负责人之一,直接发展会员4人,该分团队共注册会员311人,涉案金额147.9万元,非法获利14万元。魏爱文是张某5“五行币”团队第三批宝马奖得主,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关键作用,系组织者、领导者。
被告人李云霞自2016年11月参加张某5五行币传销组织,是郝某2下属分团队负责人之一。发展会员373人,涉案金额1586000元。为增加业绩,李云霞建立五行币“淮安学习交流群”转发五行币各种消息。2017年1月1日李云霞获得宝马奖励14万元(扣除1万元捐款)。李云霞是该传销组织领导骨干成员,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关键作用,系组织者、领导者。
被告人颜士民于2016年11月经郝某2发展成为“五行币”传销组织郝某2团队会员,是郝某2下属博大精深团队负责人之一,直接发展会员8人,该分团队共注册会员144人,涉案金额58.95万元。颜士民是张某5“五行币”团队第二批宝马奖得主,非法获利135000元,并从张某5微信群中购买25万元金砖一块,重500克。是郝某2传销团队的重要领导骨干成员,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是组织者、领导者。
被告人魏淑梅自2016年10月份参加张某5五行币传销组织以来,伙同郝某2、王某7在同年10月、11月先后二次到泰国监狱会见云数贸、五行币传销组织创始人张某5,受到张某5的宣传和指示。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魏淑梅伙同郝某2等人到长沙、北京、香港、昌乐县城、威海荣某等地参与张某5五行币宣传造势、非法聚集。魏淑梅2016年11月郝某2在昌乐组织“张某5五行币虹晟团队”,魏淑梅成为郝某2的十大助理之一,并根据郝某2的安排,在昌乐县城方山路汉庭宾馆、宝石城潍坊张某5珠宝有限公司内负责接待客户,宣传五行币组织的相关内容。魏淑梅先后发展魏某、王某3、冯某等人参加该传销组织。2016年12月20日,获得该组织发放的宝马车奖励款14万元,其用宝马奖励款购买一辆二手宝马车。魏淑梅是该传销组织重要骨干成员之一,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是组织者、领导者。
被告人赵洪祥自2016年11月参加张某5五行币传销组织,发展下线会员一百余人,并被郝某2任命为团队长,是该组织宝马奖获得者,非法获利46900元。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关键作用,系组织者、领导者。
被告人路玲自2016年11月份以来伙同郝某2、王某7等人到泰国监狱会见云数贸和张某5五行币传销组织领导人张某5,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伙同郝某2等人先后到北京、长沙、山东荣某等地进行张某5五行币传销活动。路玲自2016年12月加入五行币传销组织以来,发展下线会员80余人,非法获利14万元,是该传销组织的骨干领导成员,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关键作用,系组织者、领导者。
被告人张应心自2016年11月参加张某5五行币传销组织之后,成为郝某2团队的下属团队长,先后发展张某6、尹某、于某等下线会员60余人,非法获利25000元。是该传销组织的重要领导成员,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关键作用,系组织者、领导者。
被告人邢少梅自2016年12月参加张某5五行币传销组织,先后发展会员刘某6、赵某等23人,在2017年初与郝某2到荣某参加张某5五行币造势活动,2017年5月1日与郝某2到泰国找张某5对接产品活动。2017年3月根据郝某2安排,对郝某2虹晟团队会员团队资料进行统计整理,蒲兴涛金币发放资料等进行统计整理,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职责,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关键作用,系组织者、领导者。
另查明,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17)鲁0725刑初605号刑事判决书没收在蒲兴涛处扣押五行金币21枚、涉案资金66230元、本田奥德赛轿车一辆(车牌号鲁G×××**)。本案发后,昌乐县公安局扣押魏淑梅白色宝马轿车一辆(车牌号鲁V×××**),扣押颜士民金砖一块,赵洪祥违法所得26000元,张应心违法所得25000元,魏爱文违法所得50000元,蒲兴涛现金46230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赵洪祥上交违法所得20900元,魏爱文上交违法所得90000元。
再查明,2017年12月22日,被告人魏淑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7年12月11日,被告人路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7年7月14日,被告人赵洪祥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8年10月22日,涉案被告人郝某2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我院(2017)鲁0725刑初605号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
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王某7、季春梅、郝某2、穆某2、魏某的供述;证人郝某1、唐某、刘某1、谭某、商某、王某1、周某1、汤某、王某2、周某2、张某1、毕某、徐某、周某3、邢某、吕某、田某、张某2、潘某、王某3、陈某1、沈某、刘某2、马某、张某3、穆某1、杨某1、秦某、刘某3、刘某4、旬安玲、王某4、何某、王某5、孙某1、朱某、刘某5、王某6、陈某2、单某、李某1、李某2、陈某1、杜某、余某、孙某2、张某4、胡某1、杨某2、肖某证言;辨认笔录;潍坊张某5珠宝有限公司交易流失、郝某2交易流水、蒲兴涛交易流水、郝某1交易流水、YP交易流水、胡胜交易流水、魏爱文交易流水、邢少梅交易流水、魏爱文妻子张英交易流水、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检验报告、鉴定文书、魏爱文下线人员结构图、记录本复印件、邢少梅微信记录资料、邢少梅人员结构图、虹晟团代代理大米明细、邢少梅人员资料名单、蒲兴涛手机微信信息、蒲兴涛笔记本内容复印件、农行存款凭条、手机微信信息、李云霞组织结构图、款项明细、农行交易流水、团队人员明细、颜士民提供的转账资料、团队人员明细、团队人员结构图、魏淑梅结构图、农行交易流水记录、徐海红人员结构图、交款照片资料、手机微信人员资料、团队人员名单、张应心人员结构图、团队人员名单、农行交易流水、路玲团队人员名单、农行交易流水、田某手机微信保存的团队名单、人员结构图、原进凤人员结构图、赵洪祥农行交易流水、人员结构图、冯某人员结构图、农行银行流水、五行币人员信息登记表、办案说明、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证明、前科查询、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兴涛、徐海红、魏爱文、李云霞、颜士民、魏淑梅、赵洪祥、路玲、张应心、邢少梅组织、领导的五行币组织虹晟团队,系通过发展人员,并要求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级关系,并以下级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谋取非法利益的“团队计酬式”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中传销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层以上,涉案金额1400余万元,各被告人在该传销组织中起到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的作用,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蒲兴涛、徐海红、魏爱文、李云霞、颜士民、魏淑梅、赵洪祥、路玲、张应心、邢少梅在以郝某2为首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各被告人所起的作用大小,可依法相应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洪祥系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魏淑梅、路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为自首,对犯罪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蒲兴涛、魏淑梅、赵洪祥、张应心、魏爱文积极上交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蒲兴涛、徐海红、魏爱文、颜士民、魏淑梅、赵洪祥、路玲、张应心、邢少梅愿意缴纳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各被告人对事实部分的异议,经查,结合各被告人的供述和同案犯的供述、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故各被告人的异议不成立。被告人蒲兴涛的辩护人提出蒲兴涛系坦白、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徐海红的辩护人徐海红系从犯、坦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动机、危害后果和犯罪后的态度和表现等因素,并且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全部退回违法所得且愿意缴纳罚金的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蒲兴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徐海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魏爱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李云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颜士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魏淑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赵洪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路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张应心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邢少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二、扣押于昌乐县公安局魏淑梅白色宝马轿车一辆(车牌号鲁V×××**)、颜士民金砖一块、赵洪祥违法所得26000元,张应心违法所得25000元,魏爱文违法所得50000元,蒲兴涛违法所得377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李云霞、路玲的违法所得。
蒲兴涛、徐海红、魏爱文、颜士民、魏淑梅、赵洪祥、张应心、邢少梅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鞠成东
人民陪审员 李仕德
人民陪审员 刘振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