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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汝梅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本站时间:2022/2/18 14:39:32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703刑初186号
公诉机关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汝梅,曾用名杨秀文,女,1979年10月7日生于山东省安丘市,汉族,小文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山东省安丘市。2019年7月1日,该因涉嫌重婚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20日被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松海,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寒检一部刑诉[2019]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汝梅犯重婚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寒亭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孟庆勇,被告人杨汝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汝梅自2015年离家出走后,在未与张某离婚的情况下,与于某1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在潍坊市寒亭区××街道××庄××村于某1姥姥家中。杨汝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被告人杨汝梅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于某1、王某、于某2、于某3的证言,办案说明,杨汝梅的结婚证,人口信息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汝梅无视国法,在已与张某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又与于某1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破坏了国家一夫一妻制度,妨碍了国家婚姻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汝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罪轻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汝梅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磊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