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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文想、周庆德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本站时间:2022/2/18 15:15:30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784刑初138号
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文想,男,2000年2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安丘市,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安丘市。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辛刚,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庆德,男,1996年8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安丘市,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安丘市。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9]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文想、周庆德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曹文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文想、周庆德及辩护人辛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24日晚,被告人韩文想及韩某1(另案处理)因生活琐事在微信中与李某1互相谩骂,并相约打架。当晚23时许,李某1纠集王某1、李某2、周某、丁某、刘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丘市兴安路中段沸腾城市KTV西门口处与结伙前来的被告人韩文想、周庆德及韩某发生殴斗,其间被告人周庆德及韩某分别持铁棍与对方进行殴斗,殴斗中周庆德、韩某、周某等多人受伤。经鉴定,周庆德体表多处皮肤创口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韩某头部、背部损伤构成轻微伤,周某头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文想、周庆德持械聚众斗殴,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铁棍1根,书证二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安丘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铁棍照片、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证人李某1、王某1、周某、丁某、韩某、李某2、刘某、李某3、赵某、逄某、王某2的证言,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1张,鉴定意见安丘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韩文想、周庆德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辛刚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韩文想系自首,对方先动手有过错,双方达成和解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文想、周庆德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均应予刑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韩文想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第二天公安民警给二被告人打电话询问二人正在何处,二被告人告知民警正在医院治疗,民警到医院将二被告人带至派出所,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自首主动投案的条件,不能认定为自首。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坦白态度好,当庭自愿认罪,且已与对方达成和解,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文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周庆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铁棍1根,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建芳
人民陪审员  孙秀香
人民陪审员  张秀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刘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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